富邦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87 证券简称:富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6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①现在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7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288号武汉诺唯凯工程技术中心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仁宗先生。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13,814,3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613,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13,201,4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4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12,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12,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806,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806,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806,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鹭、黎佳怡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