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关于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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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分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罚[2023]5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2月8日22时至2月9日10时期间,芜湖分公司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无异常的时段,将出水总排口配套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内标记为“故障-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专用裁量表裁量结果,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芜湖分公司处罚人民币10万元。
二、采取的措施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要求芜湖分公司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整改措施。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下属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的规定,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芜湖分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相应罚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