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
告
公司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引起,双方实际持有公司股数不变;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集团”)出具《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暂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国祯集团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节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后暂不续签。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履行及到期情况
2020年10月20日,中国节能与国祯集团就股权转让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国祯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44,649,5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国节能行使。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节能名下之日起至下列(A)或(B)或(C)期限中时间先到之日:
(A)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三年;(B)乙方持有国祯环保的股份数超过国祯环保总股本的29.95%;(C)双方协商一致。2020年12月14日,本次交易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详见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2020-108号)。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协议之补充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均遵守和履行了协议约定,未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形。按照上述协议,该表决权委托已于2023年12月13日到期。国祯集团于近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暂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后暂不续签。
二、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节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节能资本”)合计持有公司158,863,1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22.72%。国祯集团持有公司116,988,13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的16.73%。权益变动前后中国节能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节能资本、国祯集团所持有公司股数未发生变化。
1、节能集团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节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节能资本合计持有公司158,863,109股股份,加上国祯集团委托的44,649,5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中国节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拥有公司203,512,62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的29.11%(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29.88%)。
本次权益变动后节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节能资本合计持有公司158,863,109股股份,实际拥有公司158,863,10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的22.72%(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23.33%)。
2、国祯集团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祯集团持有公司116,988,133股股份,扣除国祯集团委托给中国节能的44,649,5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国祯集团实际拥有公司72,338,61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的10.35%(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10.62%)。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祯集团持有公司116,988,133股股份,实际拥有公司116,988,13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的16.73%(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17.18%)。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对公司的影响
国祯集团、中国节能因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国节能,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控制权地位未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2、国祯集团《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暂不续签的告知函》;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节能、国祯集团)。
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