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节能国祯 公告编号:2024-012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06号)。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8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8日上午0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688号中新网安大厦1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堤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19,227,9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96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7,576,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2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1,651,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84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60,0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60,0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75%。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提案1.00 《关于修订<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24,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9000%;反对117,803,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1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5,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119%;反对8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24,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9000%;反对117,803,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1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5,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119%;反对8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24,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9000%;反对117,803,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1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5,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119%;反对8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 《关于修订<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24,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9000%;反对117,803,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1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5,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119%;反对8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优化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117,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4137%;反对118,069,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1637%;弃权73,040,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4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8344%;反对1,0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1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冲、王晓灿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