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节能国祯 公告编号:2024-028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19号)。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网络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6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上午0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688号中新网安大厦1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堤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19,760,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4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7,576,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2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02,184,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2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5,102,7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5,102,7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13%。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提案1.00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03,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1%;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45,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91%;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弃权456,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03,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1%;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45,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91%;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03,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1%;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45,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91%;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03,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1%;弃权456,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45,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91%;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259,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7693%;反对118,501,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89,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890%;反对1,513,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 《关于确认2023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22,6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15%;反对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7%;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654%;反对7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290%;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056%。
本议案关联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 《关于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65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23%;反对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8%;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56,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499%;反对7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05%;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6%。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8.00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840,4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49%;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02%;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45,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91%;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6%。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9.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03,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2%;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1%;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45,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91%;反对60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弃权4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00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283,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82%;反对1,47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5,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26%;反对1,4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晓灿、侯婕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