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冻结进展暨仲裁结果的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冻结进展暨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6月,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节能国祯”)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基金”)对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祯集团”)、李炜(公司董事)申请商事仲裁,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国祯集团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详见公司2023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2023-037号)。202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国祯集团发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合仲字第0764号)。合肥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铁路基金与被申请人国祯集团、李炜之间的争议仲裁案件进行了终局裁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国祯集团作为公司的原控股股东,与其实控人李炜,为引进战略投资者,经与铁路基金公司协商一致,三方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铁路基金受让标的股票后,如通过转让等方式处分标的股票,其投资标的股票所取得的净收益率低于年化率7%的,则两被申请人就该差价部分向铁路基金承担连带差额补足责任。2、铁路基金公司在持有标的股票期间,若投资标的股票的预计净收益率浮亏超过30%的,则铁路基金有权要求将全部标的股票按照铁路基金可执行的减持方式转让给国祯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两被申请人在标的股票转让完成后的一个月向铁路基金公司履行约定的连带差额补足责任。
3、两被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承担连带差额补足责任的,按照应补足金额每日万分之八向铁路基金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4、李炜对该协议项下国祯集团作出的承诺、违约金条款承担连带责任。
同日,铁路基金与案外人丸红株式会社及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023年5月,铁路基金以国祯集团、李炜作为被申请人,提起的仲裁请求主要为:1、裁决国祯集团立即收购铁路基金公司持有的节能国祯68,985,625股股份,并向铁路基金相应支付收购价款489,301,241.00元;2、裁决国祯集团向铁路基金公司赔偿迟延收购期间的利息损失13,934,308.69元;3、裁决李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向铁路基金公司连带支付差额补足款398,568,584.92元;5、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向铁路基金公司连带承担迟延支付差额补足款的违约金78,217,291.53元;6、裁决本案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二、主要仲裁情况
合肥仲裁委员会主要裁决如下:
1、国祯集团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收购铁路基金持有的公司68,676,125股股份,并支付收购价款487,106,019.40元及利息;
2、李炜对国祯集团的上述第一项收购股份、支付股份收购款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国祯集团、李炜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铁路基金差额补足款385,360,001.59元及迟延支付差额补足款违约金;
4、驳回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1、国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质押以及冻结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国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6,988,133股,占公司持股比例17.18%;累计质押股数67,99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的58.12%,占公司持股比例的9.98%;国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冻结。详见公司相关质押以及冻结公告。
2、本次仲裁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均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如国祯集团按照仲裁结果收购铁路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国祯集团持股比例将达到27.26%,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铁路基金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3、本次裁决对公司日常经营以及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直接产生影响。
四、备案文件
1、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