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因此,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我们一致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郑 丹 谢春华 赵九利
2023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