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阳女士出具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说明》,获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阳女士的股票账户于2023年8月7日卖出公司股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在2023年4月27日归属完成至今未满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提前告知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预披露并且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赵阳女士本次卖出股票的原因为赵阳女士配偶在赵阳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操作。赵阳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均价(元/股) |
赵阳 | 2023年4月27日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 | 视同买入 | 54,644 | 8.51 |
赵阳 | 2023年8月7日 | 集中竞价 | 卖出 | 4,000 | 15.92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阳女士持有公司股票50,64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139%。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盈利为27,339.95元,计算公式为:(卖出均价-买入均价)* 短
线交易股份数量-交易佣金、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根据核查,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并非故意为之,也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三、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赵阳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27,339.95元将全部上交公司。
2、经核查了解,本次出售股权激励股票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因本次操作为赵阳女士配偶在赵阳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操作,因此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且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并对本次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其承诺将加强学习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家人贯宣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结合本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中发生的短线交易案例,公司后续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进行股票合规交易专项培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充分认识相关行为的不良影响,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