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比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9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任永红先生(因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工作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任永红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8人,代表股份78,312,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58,507,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9,805,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95%。(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3,427,298股。)
3、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12,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9,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12,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9,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12,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9,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王翠萍律师、刘之溪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