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3-07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文女士主持,应当与会监事5名,实际参加监事5名;因情况紧急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1月16日以直接送达、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向不特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与会监事对下列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8,920.93万元(含58,920.93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到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4)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
当期应计利息。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也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⑧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受托履责行为,并有权提议更换受托管理人;
⑨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公司拟修改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5)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一条的机构或人士书面提议召开;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8,920.93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26,144.18 | 26,144.18 |
2 | 艾比森(惠州)研发中心项目 | 14,923.79 | 14,923.79 |
3 | 全球市场拓展及营销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 17,852.96 | 17,852.96 |
合计 | 58,920.93 | 58,920.93 |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新增过剩产能或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债券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评级事项
公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违约情形、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1)本期债券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
(2)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各期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4)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在各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公司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项可能发生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前项采取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相关措施时,公司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担保,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履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如果发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公司履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各期债券项下的义务。
3、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期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本期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会计师出具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定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制订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