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27  艾比森(300389)公司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5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万股,并于2022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12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海通证券签订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海通证券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其持续督导期为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海通证券已委派殷凯奇先生、桑继春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自公司与海通证券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海通证券承接,中信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7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殷凯奇,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注册会计师,美国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硕士。自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深圳新星(603978)、英搏尔(300681)、新城市(300778)、南极光(300940)、峰岹科技(688279)、龙图光罩等IPO项目的改制或申报工作;同兴达(002845)和南极光(300940)非公开发行项目、中环环保(300692)可转债发行项目;爱迪尔(002740)、海航科技(60075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桑继春,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200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博云新材(002297)、双成药业(002693)、永新光学(603297)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参与上海建工(600170)、海航控股(600221)、远光软件(002063)、贵绳股份(600992)、拓日新能(002218)、乐心医疗(300562)等非公开发行工作;参与上海建工(600170)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参与深发展(000001)认股权证发行和混合资本债发行工作。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