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363,853,8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09,156,161.3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公司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63,853,8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0*****119 | 丁彦辉 |
2 | 01*****424 | 邓江波 |
3 | 01*****466 | 任永红 |
4 | 01*****356 | 任永红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4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在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及计算方式为: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3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
3栋A座20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联系人:孙伟玲咨询电话:0755-28794126咨询传真:0755-28792955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