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比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7人,代表股份177,661,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77,179,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7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482,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8,516,912股。)
3、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
1.00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77,510,563 | 99.9149% | 133,800 | 0.0753% | 17,400 | 0.0098% |
2.00 |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77,520,563 | 99.9205% | 93,500 | 0.0526% | 47,700 | 0.0268%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获得通过;议案2.00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表决情况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 ||
1.00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31,523 | 68.6777% | 133,800 | 27.7178% | 17,400 | 3.6046% |
2.00
2.00 |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41,523 | 70.7493% | 93,500 | 19.3693% | 47,700 | 9.8814% |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马冬梅律师、袁宇翰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