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9.5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75)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6,200,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5.7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6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53,617,310.1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