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6  天华新能(3003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新能 公告编号:2024-034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5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02,287,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3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284,055,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4.16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8,231,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9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26,948,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8,717,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48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18,231,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9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 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0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5%;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0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

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5%;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3.00 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0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5%;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 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54,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1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8%;反对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5.00 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0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5%;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00 审议《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60,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2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2%;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00 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099,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132,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61,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1%;反对132,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2%;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00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154,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反对132,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16,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8%;反对132,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9.00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260,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2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2%;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