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药控股: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4  长药控股(300391)公司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金凤、罗明、宁潞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金凤、罗明、宁潞宏:

经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3年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公司共发生25起诉讼、仲裁案件,自2022年4月2日即触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其后发生的诉讼、仲裁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案金额及比例亦多次触及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2、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重大债务逾期事项

2023年,公司存在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合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绝对值的20%,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李金凤作为公司董事长、罗明作为公司总经理、宁潞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金凤、罗明、宁潞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