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药控股: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4日判决。本案涉案金额5000万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0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1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理强;委托代理人王芳,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承泷、李强,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周郎惠,湖北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5年3月4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以及利息(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7月14日的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计算;2020年7月15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775%计算)。
2、原告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1200万股股份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342.72元,由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判决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