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长药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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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原告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2、收到通知的日期:2026 年9 月11 日
3、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11 月21 日
4、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5、 反诉情况:无
6、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判决后, 经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本案强制执行。2026年9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
(二)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2、收到通知的日期:2026 年9 月11 日。
3、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12 月18 日。
4、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5、反诉情况:无
6、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判决后,经嘉兴 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强制 执行。2026年9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被执行人(被告)
名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申请执行人(原告)
名称: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
与公司的关系: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同。
3) 第三人
名称: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勇
与公司的关系:无
2、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第三人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9 月 13 日作出(2022)京0108 民初38223 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第三人向原告 支付股份转让款275564071.23 元;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75564071.23 为基数自2021 年1 月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 倍计算);第三人向原告赔偿律师费424000 元、保全保险费286044 元;同时,该案案件受理费1831005 元、保全费5000 元由第三人等承担。
后原告就(2022)京0108民初3822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2024年4月18日,因第三人等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 出(2023)京0108执224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告长江医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向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部分长江星股 份转让对价款。
3、 诉讼请求和理由
因第三人没有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上述到期债权,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 下:以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154,890,260.10元到期债权为限,由被告向原告履行 第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8223号民事判决项下的款项 支付义务(包括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的股份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等至实际付清为止)及第三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 令由第三人负担原告因行使本案代位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判令本案案件 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当事人基本信息
1)被执行人(被告)
名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士会(如适用)
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申请执行人(原告)
名称: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张程程(如适用)
与公司的关系:无
3)第三人(如适用)
名称: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勇(如适用)
与公司的关系:无
2、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原告与第三人、罗明股权回购仲 裁纠纷一案作出(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2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第三 人向原告支付其应向原告回购原告持有的目标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270 万股股份的回购款余额人民币64000000 元;(2)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股份 回购款人民币5000000 元对应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 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4500 元;(3)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股份 回购款余额人民币64000000 元对应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其中:暂计至2022 年4 月20 日的违约金人民币 6412500 元,2022 年4 月21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64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 年4 月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第三人 向原告支付其应向原告回购原告持有的目标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50 万股股份的回购款人民币57500000 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2 年4 月19 日 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75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 金,暂计至2022 年4 月20 日止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8750 元;(5)罗明对本裁 决第(1)、(2)、(3)、(4)项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6) 第三人和罗明连带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以及因办理本案 支出的保险费人民币73406 元;(7)第三人和罗明连带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 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00 元;(8)第三人与罗明向原告支付申请人预交仲裁费 人民币855348 元。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向第三人湖 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部分长江星股份转让对价款。
3、诉讼请求和理由
因第三人怠于对长江医药控股公司主张上述到期债权,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在代 位请求范围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500元(系股权回购款5000000元对应的 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270万股回购款余额64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22 年4月20日之前的违约金为人民币6412500元;2022年4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 64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8日的违约金为28864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50万 股回购款57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7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
准,自202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8日的违约金 为2599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3406元、律师费 600000元、仲裁费855348元。至2024年10月8日,以上四项合计金额177902254元。 暂计至2025年1月1日,以上四项合计金额189478504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原告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诉讼裁判情况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4日判决如下:
1)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湖北长江大 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 154,890,260.10元范围内向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 (2022)京0108民初38223号民事判决的义务;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接受履行后,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湖北长 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2)驳回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6,551.3元,由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0,000 元,由原告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6,551.3元。
2、执行情况
经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25 年11 月26 日强制执行。法院责令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履行(2025)鄂03 民初46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负担本案执行费222290 元。
3、其他进展
2026 年9 月9 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原告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5日判决如下:
1)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湖北长江大 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54890260.10 元范围内向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 第0672号裁决书的还款义务;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接受履行 后,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 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 终止;
2)驳回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9192.52元、保全费5000元,由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821251元,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67941.52元。
2、执行情况(如适用)
经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25年12月18日强制执行。法院责令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履行(2025)鄂0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3、其他进展(如适用)
2026年9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维护相关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22)京0108 民初38223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状,(2025)鄂03 民初 46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
3、(2025)鄂03 执662 号执行通知书;
4、(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2 号裁决书,(2023)鄂1022 执662 号执行 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状,(2025)鄂03 民初11 号 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
6、(2025)鄂03 执765 号限制消费令;
7、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