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腾信:腾信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92 | 证券简称:*ST腾信 | 公告编号:2023-081 |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1、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出具的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3)第010189号),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6.44亿元,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有关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2、公司已按照深交所要求提交听证申请,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公司存在的退市风险!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阶段,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尚未判决。
2、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906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诉讼费等
4、目前尚无判决,无法确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6日,公司与郝敬涛、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睿柏知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拉萨奕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
京睿柏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北京睿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由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睿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6000万元。同时约定,若北京睿柏科技有限公司未达到业绩目标或未对借款按时付息,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协议其他各方回购其所持全部股权,回购价款为人民币6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北京睿柏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鲁02民初203号诉讼材料。根据《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就上述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郝敬涛
被告二:北京睿柏知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三:拉萨奕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北京睿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长兴奕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七:深圳前海奕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偿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6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0,600,000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6日),共计人民币90,600,000元;以及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2、判令被告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51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2%分段计算:以1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以11,5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利率日万分之三,以1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诉讼和实际债权的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至被告五签署《北京睿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五增资60,000,000元。同时约定,若被告五未达到业绩目标或未对借款按时付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至被告四回购其所持全部股权,回购价款为人民币6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五对该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至被告五、徐炜等主体签署《北京睿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四与徐炜作为共同连带债务人于2021年3月30日前向原告偿付回购价款,以实现原告持有股权的退出。同时约定,若被告四与徐炜未按期偿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至被告三、被告五继续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另,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至被告三、被告五等主体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五出借人民币3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12%,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且被告一至被告三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人民币16,000,000元,被告五于2020年12月14日偿还本金人民币4,490,000元。
被告二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一为被告二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六、被告七为被告三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数次催告,但各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偿付上述款项或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望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同时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2023)鲁02民初203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其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郝敬涛、北京睿柏知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拉萨奕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睿柏科技有限公司、长兴奕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奕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银行存款102,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案处一审阶段,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案件尚未判决,尚无法预计该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将及时履行与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鲁02民初203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