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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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400182 | 证券简称:腾信3 |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03月1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3月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鲁02民初198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之全资母公司
2、 被告
被告1:姓名或名称: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炳信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系挂牌公司被告2:姓名或名称:徐炜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告3:姓名或名称: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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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系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披露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与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担保追偿纠纷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7)。2019年10月31日,北京腾信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青岛分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33亿元,借款期限三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当日青岛财富中心公司与民生银行青岛分行签署《质押合同》,青岛财富中心公司与民生银行青岛分行签署《质押合同》,青岛财富中心公司以一张3.4亿元定期存单为北京腾信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1年3月2日,青岛财富中心公司与北京腾信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北京腾信公司向青岛财富中心公司质押其所持硅谷数模(苏州)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反担保措施,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北京腾信公司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于2022年10月31日自青岛财富中心公司质押担保的定期存单账户扣款人民币378694384.5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腾信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378694384.5元及利息损失(以378694384.5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4.35%,自202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腾信公司支付原告利息差额(以3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0.55%,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6日为人民币6352805.56元;
3、请求判令被告徐炜、被告滕**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北京腾信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硅谷数模(苏州)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腾信公司、被告徐炜、被告滕**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诉讼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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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三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378694384.50元及相应利息(以378694384.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利息差额损失(以3.4亿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0.55%计算);
(三)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0元;
(四)就上述第一至三项确认的债权,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编号320512001192项下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徐炜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驳回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6800元,由被告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炜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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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存在不确定性。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判决和执行情况,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判决所涉及的代偿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已正常计提,但尚未预提其他违约金额、律师费等,因此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2民初198号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