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腾信1:关于徐炜、田炳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2证券代码:400182 证券简称:R 腾信 1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炜、田炳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日期:2025 年 2 月 27 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徐炜
徐炜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时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信股份或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公告编号:2025-002
田炳信 | 董监高 | 时任腾信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2020 年 3 月至 2021 年 1 月代行财务负贵人职责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0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 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经查,腾信股份不晚于 2021 年 9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 03 民初 875 号),涉案金额 10,387.16 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1%。腾信股份控股子公司青岛数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 年 9 月 22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粤 03民初4194 号),涉案金额 11,209 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
公告编号:2025-002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的控股股东。2021 年 5 月 24 日,徐炜所持腾信股份 5,548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腾信股份总股本的 14.45%。2021 年 7 月 20 日,徐炜所持腾信股份 6,025.16 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腾信股份总股本的 15.69%。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 2020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3 月底,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以偿还股东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浩基,现更名为青岛金家岭财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的名义,向辽阳市宏伟区颢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颢达)支付 30,000 万元,冲减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 年 4 月初,腾信股份从辽阳颢达收回上述款项,并相应增加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 年 6 月底、2020 年 9 月底,腾信股份同样以偿还青岛浩基借款的名义,分别向辽阳颢达、天津融艺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艺圣)支付 33,200 万元、30,000 万元,冲减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
2020 年 7 月初、10 月初,腾信股份再分别从辽阳颢达、天津融艺圣收回相应款项, 并相应增加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经查,青岛浩基未授权其他公司代其从腾信股份收取借款本息,未在 2020 年收到腾信股份上述还款。
腾信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负债 30,000 万元、33,200 万元、30,000 万元,相应少记资产 30,000 万元、33,200 万元、30,000 万元,分别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18.48%、21.68%、20.31%,导致其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0 年 2 月 27 日,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为天津九洲鸿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鸿博)的 9,300 万元债务提供担保。2020 年 8 月 27 日,腾信股份青
公告编号:2025-002岛分公司为天津明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科技)的 9,300 万元债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腾信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未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腾信股份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对九洲鸿博的 9,300 万元担保事项,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7.57%;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对九洲鸿博、明远科技合计 18,600 万元担保事项,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43.15%。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在 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四、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榕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德投资)、北京香江信诺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香江信诺)、北京华一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银河)。根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
公告编号:2025-002第三项的规定,榕德投资、香江信诺、华一银河与徐炜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腾信股份的关联法人。
2020 年 3 月至 11 月,腾信股份主要通过与广州市奥里棋广告有限公司等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最终将资金转入榕德投资、香江信诺、华一银河或用于偿还徐炜个人债务以及徐炜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 28,007.43 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66%。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未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3 月至 6 月,腾信股份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 26,487.72 万元,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50.04%。2020 年 3 月至 11 月,腾信股份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 28,007.43 万元,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4.97%。腾信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半年报准则》第三十八条、《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腾信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腾信股份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告编号:2025-002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徐炜时为腾信股份实际控制人,要求腾信股份隐瞒重大诉讼事项及自身股份被冻结等情况,指使实施、隐瞒虚减负债、对外担保、自身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导致腾信股份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田炳信作为时任腾信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2020年 3 月至 2021 年 1 月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炳信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田炳信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田炳信已履职尽责,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违规操作的情况。其二,2020 年 2 月 27 日案涉担保事项发生在田炳信任职前,不应对此担责。其三, 因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减免处罚。
综上,当事人田炳信请求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田炳信在担任腾信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职务期间,应当对腾信股份临时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我局认定田炳信为腾信股份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田炳信应对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案涉担保事项承担责任。第三,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田炳信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公告编号:2025-002对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徐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田炳信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对腾信股份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徐炜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田炳信给予警告,并处以 28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徐炜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田炳信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腾信股份隐瞒重大诉讼事项及自身股份被冻结等情况,指使实施、隐瞒虚减负债、对外担保、自身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炜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
公告编号:2025-00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退市等因素影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尽数离职,生产经营业务停滞。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公告涉及的罚款为个人处罚,对公司财务报表暂无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时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