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诉讼的进展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差额补足上诉案件(2022)苏民终614号(正帆1号相关)已收悉终审判决书,后续将进入判决执行阶段。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本金为6,000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末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诉讼终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若该判决执行落实到位,则将对公司利润有正面影响。
一、基本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针对私募基金理财发生亏损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了仲裁/诉讼。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起的仲裁案件分别为(2021)沪仲案字第0528号(腾龙1号相关)、(2021)沪仲案字第0525号(腾龙4号相关)、(2021)沪仲案字第0524号(正帆1号相关)、(2021)沪仲案字第0526号(正帆2号相关);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分别为(2021)苏0581民初927号(腾龙1号相关)、(2021)苏0581民初1927号(正帆2号相关)、(2021)苏05民初201号(正帆1号相关)。
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11日、2022年8月26日、
2022年9月20日、2023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正帆1号诉讼终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江苏高院已对公司与李萍萍、李祥就《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差额补足争议(2022)苏民终614号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2、李萍萍、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赔偿投资本金6,000万元中的本金损失及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孳息损失(以损失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公司因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或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外就《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主张权利而取得款项的,则该款项金额不计入李萍萍、李祥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金损失范围。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6,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550元,由公司负担39,090元,李萍萍、李祥共同负担342,460元。公司预交一审诉讼费用381,550元中的剩余部分342,46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李萍萍、李祥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42,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6,550元,由公司负担39,090元,李萍萍、李祥共同负担337,460元。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1,550元中的剩余部分342,460元,由本院退还;李萍萍、李祥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一审公告费600元、二审公告费600元,合计1,200元,由李萍萍、李祥负担,该款公司已支付,李萍萍、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次诉讼所涉的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本金为6,000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末将该笔基金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根据诉讼终审判决,李萍萍、李祥应向公司赔偿投资本金6,000万元中的本金损失及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孳息损失。此外,截至目前,正帆1号仲裁裁决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公司未收到任何款项。若本次诉讼判决执行落实到位,则将对公司利润有正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2022)苏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