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年路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曹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300,249,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96,818,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4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3,430,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1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5名,代表股份3,881,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名,代表股份450,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3,430,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订运维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248,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80,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5%;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宋慧清、张依航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