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1年-2023年)》,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2022年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广泛征询意见并审查后,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商春利先生、蔡绍学先生、周生高先生、郑巍先生、孙凯先生、卢晓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事前已将拟审议的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核后认为:经审查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商春利先生、蔡绍学先生、周生高先生、郑巍先生、孙凯先生、卢晓辉女士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提名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广泛征询意见并审查后,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唐建新先生、彭学龙先生、吴雪秀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事前已将拟审议的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核后认为:经审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建新先生、彭学龙先生、吴雪秀女士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提名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十二、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直接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3年-2025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3年-2025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3年-2025年)》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岳蓉、唐建新、谢敏
2023年4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岳 蓉 唐建新 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