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江保荐对菲利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短期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以上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五)投资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现金管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二)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五)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通
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促使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四、审议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五、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且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且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殷博成 张 硕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