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上诉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友泰公司”)、被告肖正发赔偿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利华”)人民币20,241.97万元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案件二审暂未立案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自然人陈宜平、鑫友泰公司、自然人肖正发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1月6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基于新发现的证据和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2)。上诉期内,公司、自然人陈宜平、鑫友泰公司、自然人肖正发均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上诉情况
(一)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上诉请求:
1、维持(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
2、撤销(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技术秘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三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拥有的与生产石英纤维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拆卸并销毁记载技术信息的设备、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
3、撤销(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陈宜平、肖正发与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2,419,745.00元;
4、撤销(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改判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库存的石英纤维产品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销毁。
(二)其余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上诉人:陈宜平(一审被告)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
决;
(2)驳回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上诉人: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上诉人:肖正发(一审被告)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暂未立案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