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4-27  菲利华(300395)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作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128号302-1、302-2、303-3室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国华金融中心B栋20楼
法定代表人高稼祥
保荐代表人殷博成,张硕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95.SZ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52,226.7673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荆州市东方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商春利
董事会秘书郑巍
电话号码0716-8304687
电子邮箱zqb@feilihua.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光学玻璃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光学玻璃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量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主要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与完成情况,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及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

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保荐代表人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殷博成张硕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