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查股网  2026-05-27  菲利华(300395)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42号)同意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发行人”或“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菲利华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菲利华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符合菲利华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三)发行数量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459,409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及本次《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的拟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且发行股数已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全部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五)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86.52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86.52元/股。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为86.72元/股,即发行底价的100.23%。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0.19%,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六)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48.4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05,149.6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3,694,798.82元。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规定的

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均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20,87479,858,193.286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37,16972,599,295.686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68,81757,999,810.246
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8,36529,343,012.806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20,87479,858,193.286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37,16972,599,295.686
5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172,97014,999,958.406
6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72,97014,999,958.406
7张光伟117,61910,199,919.686
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3139,999,943.366
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3129,999,856.646
合计3,459,409299,999,948.48-

(八)限售期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九)上市地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

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2025年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2025年

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5年10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6年

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监管部门审核程序

2026年4月1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6〕68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6年4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6年5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4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在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自2026年3月30日(T-3日)至2026年4月2日(T日)上午9:00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包括:截至2026年3月20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2家证券公司、1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57名表达申购意向的投资者,共计142家特定投资者。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也符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认购邀请书》中有关中止发行情形的约定符合《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4月2日(T日)9:00-12:00,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2单申购报价单及相应附件。经核查,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认购对象报价(元/股)认购金额(万元)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申购
1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6.523,000.00不适用
2张光伟88.001,000.00
87.501,010.00
87.001,020.00
3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6.602,000.00
87.001,500.00
88.001,000.00
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8.185,800.00不适用
86.639,800.00
5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6.725,000.00不适用
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7.231,000.00不适用
86.654,880.00
7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87.101,500.00
8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6.668,000.00
9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0.521,000.00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0.571,660.00不适用
88.777,260.00
1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0.991,300.00不适用
88.993,870.00
86.997,986.00*
12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6.551,000.00

经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将该产品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剔除。剔除完毕后,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述申购对象均在《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询价对象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范围内。

(三)发行定价与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6.72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3,459,409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48.48元,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发行对象总数为

名,不超过35名。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家,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
(月)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20,87479,858,193.286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37,16972,599,295.686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68,81757,999,810.246
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8,36529,343,012.806
5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172,97014,999,958.406
6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72,97014,999,958.406
7张光伟117,61910,199,919.686
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3139,999,943.366
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3129,999,856.646
合计3,459,409299,999,948.48-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原则,并遵循了《发行与承销方案》和《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情况。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光伟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须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须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等手续。

3、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

手续。

(五)关联关系核查根据各认购对象出具的文件并经核查,除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而申购无效以外,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不包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不存在违反《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根据各认购对象提供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关联关系说明及资金承诺函》等资料,诺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将该产品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剔除,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档报价有效申购金额为7,986.00万元。剔除完毕后,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专业投资者II和专业投资者I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

本次菲利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及以上的投资者(根据普通投资者提交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进行打分),得分在54分及以上的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及以上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类别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5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5
6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4
7张光伟普通投资者C5
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八)缴款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9名发行对象发出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5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6】第0014号),截至2026年5月19日,长江保荐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长江保荐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299,999,948.48元。2026年

日,长江保荐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中。2026年5月21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26】第001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48.4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05,149.6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694,798.8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459,40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90,235,389.82元。

综上,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5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进行了公告。

2025年5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进行了公告。

2025年10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进行了公告。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进行了公告。

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进行了公告。

2026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进行了公告。

2026年4月1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6〕68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6年4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6年5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4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6年5月8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

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获得了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4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认为: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本次获配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深交所的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核查了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卫道义吕婧

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