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0  飞凯材料(300398)公司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特别提示:

1、飞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减少超过5%系主动减持以及叠加被动稀释因素导致,本次超比例减持行为的发生为其对相关规则理解的差异并非主观有意违反规则,且经飞凯控股自查知悉后已主动向上市公司报告并于2023年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对外公告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于2022年12月13日已实施完毕。

3、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2023年5月10日,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凯材料”)控股股东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艳霞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飞凯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2号)、《关于对张艳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飞凯控股、张艳霞:

经查,飞凯控股作为飞凯材料控股股东,与ZHANG JUSTIN JICHENG、ZHANG ALAN JIAN、张艳霞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12日,合计持有飞凯材料31.41%的股份。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飞凯控股、张艳霞及其他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飞凯材料股票36,720,534股,叠加股份被动稀释影响,导致合计持股比例从31.41%降至23.79%,变动比例为7.62%。飞凯控股、张艳霞及其他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22日,才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飞凯控股、张艳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飞凯控股、张艳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艳霞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上海证监局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涉及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能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飞凯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2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张艳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3号)。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