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4  飞凯材料(30039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3-076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11次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2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042,529.2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8,957,470.71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0861号”《验资报告》,该部分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10000t/a紫外固化光纤涂覆材料扩建项目”变更为“年产50吨高性能混合液晶及200吨高纯电子显示单体材料项目”,同时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成新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基于前述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变更后的实施主体和成新材料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并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授权,在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投项目“年产50吨高性能混合液晶及200吨高纯电子显示单体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开设的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0021573288年产50吨高性能混合液晶及200吨高纯电子显示单体材料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和成新材料、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就上述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和成新材料(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元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002157328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吨高性能混合液晶及200吨高纯电子显示单体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联系信息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