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通知已于2026 年2 月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26 年2 月11 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 讯网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2 月26 日(星期四)下午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2 月26
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2 月26 日 (星期四)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29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陆春先生
经公司董事长ZHANG JINSHAN 先生委托以及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 议由董事陆春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 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20 人,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153,182,25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88%。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 人,代表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44,742,06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01%;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18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8,440,18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7%。
3、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19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4,944,74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37%。
4、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076,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309%;反对76,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弃权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838,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0%;反对76,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弃权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郑江文律师、卓海萍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2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