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余盛丽)

http://ddx.gubit.cn  2023-04-15  劲拓股份(300400)公司公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余盛丽作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于2022年5月17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换届选举事项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将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共召开8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阅,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本人对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召开的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不存在有异议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计召开股东大会5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4次会议,分别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2年,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均亲自出席本人担任委员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执行情况,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就相关决策事项与与会委员认真查阅及审议相关议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勤勉尽职履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履行前期核查及准备职责。

1、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2年上半年内部审计总结及下半年审计工作计划》和《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2年三季度内部审计总结及四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2、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提名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发表意见情况

(一)出具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2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续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本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②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③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决策能力,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徐德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续聘何元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续聘邵书利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续聘张娜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本次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何元伟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何元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本次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林挺宇(Lin Tingyu)先生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林挺宇(Lin Tingyu)先生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林挺宇(Lin Tingyu)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增补林挺宇(Lin Tingyu)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①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经核实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②担保情况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亦无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2022年上半年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

(2)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本次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张春发先生和王新杰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张春发先生和王新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②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③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④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②为保持公司整体竞争力以及实现业务战略转型,本激励计划选取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半导体专用设备业务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真实、直观地反映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行业竞争力以及业务拓展趋势,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经营现状以及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③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④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前,已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意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②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内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依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参加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本次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毛一静女士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毛一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③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④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53.91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29元/股。

7、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①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未来产业发展布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②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未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①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本次现金管理额度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出具事前审核意见

2022年度,本人认真审核了议案相关资料,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对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拓展公司半导体上下游产业相关业务;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各方按照出资比例以货币出资,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关联方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情况

本年度本人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在2022年度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着勤勉尽责对公司及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沟通,并通过现场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状况、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解和检查。在此基础上,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日常经营

在2022年度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关注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和经营管理层等了解公司情况。对于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日常经营情况,本人定期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并不定期进行实地考察和沟通交流,保证及时了解公司动态。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性

经核查,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披露工作,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制度,已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为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信息。

(三)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一直密切关注监管规则的最新动态,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特别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提升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综上所述,2022年度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能够保持客观独立性,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年,本人任职期间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余盛丽

2023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