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10 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章之旺 周春松 杨秀云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