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补选薛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审查,薛凯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经审阅薛凯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补选薛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章之旺 周春松 杨秀云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