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3-26  宝色股份(300402)公司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13: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15号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办公楼503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凯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31人,代表公司股份133,10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3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132,0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9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8人,代表公司股份1,07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39%。

2、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9人,代表公司股份1,12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8人,代表公司股份1,07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3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116,20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57%;反对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5%;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692%;反对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1%;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7%。

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116,20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6,7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92%;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0%;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27%;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6%;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张翠雨律师、杨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5XA000078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