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石华山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34,332,1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86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1,890,9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45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441,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会议并对会议做出见证,其他会务服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33,413,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8%;反对9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7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101%;反对9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85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33,451,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40%;反对88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6315%;反对8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3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32,880,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06%;反对1,45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9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389%;反对1,45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257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