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能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同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相匹配。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非独立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按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9.60万元/年。
第八条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为税前15.00万元/年。
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根 据岗位价值、责任大小、工作能力及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贡献程度相匹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津贴于股东会 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 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履职考核情况发放相应的薪酬或津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变动之日起,根据新岗位标准执行相应的薪酬或津贴。新选 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自任职之日起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公
司原制定的《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