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8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4日9:15-15:00。
2、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广场A栋7层公司会议室一。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王廷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756,2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004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7,586,8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17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169,3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26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169,3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2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562,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3%;反对193,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4,980,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7%;反对193,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2,563,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6%;反对193,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4,98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33%;反对193,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563,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6%;反对193,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4,98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33%;反对193,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董永律师、骆凌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济医药《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