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我们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对象授予29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3名激励对象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44名激励对象216.8万股。
独立董事:余鹏翼、谢康、陈青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