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26  博济医药(300404)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制定的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公

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谢康、陈青、余鹏翼

2023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