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发行保荐书
二零二三年六月
3-1-1
声 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均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3-1-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2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 12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 13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9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6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7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黄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主要负责或参与了美迪西科创板IPO项目、博济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美迪西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等多个项目,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黄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杨鑫,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步步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步步高非公开发行股票、动力源配股、动力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凯恩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金盾股份IPO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实务经验。杨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费成,药学学士、管理学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曾参与荣信文化IPO、海辰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等项目,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宋和平、刘伟亮、郭斌元、李映文、谭旭。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Boji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代码 | 300404 |
3-1-4
股票简称 | 博济医药 |
法定代表人 | 王廷春 |
注册资本 | 368,717,683元 |
成立日期 | 2002年9月29日 |
上市日期 | 2015年4月24日 |
注册地址 | 广州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一路62号(二、三、四、五)栋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广场A栋7楼 |
联系人 | 韦芳群 |
邮政编码 | 510640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gzboji.com/ |
电话 | 020-35647628 |
传真 | 020-38473053 |
电子邮箱 | board@gzboji.com |
所属行业 | 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经营范围 |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医疗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药物检测仪器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医用包装材料制造;会议及展览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技术进出口;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1、股本结构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 股份数(股)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98,441,747 | 26.70 |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 |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98,441,747 | 26.7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70,275,936 | 73.30 |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 270,275,936 | 73.30 |
合计 | 368,717,683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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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1 | 王廷春 | 106,914,769 | 29.00 | 80,186,077 |
2 | 赵伶俐 | 21,116,620 | 5.73 | 15,837,465 |
3 | 柴长茂 | 11,747,125 | 3.19 | - |
4 | 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331,700 | 2.53 |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657,980 | 1.81 | - |
6 | 赵玉兰 | 6,254,500 | 1.70 | -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精准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656,800 | 1.53 | -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739,160 | 1.01 | - |
9 | 共青城银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6,306 | 0.90 | - |
10 | 崔秀华 | 2,780,000 | 0.75 | - |
合计 | 177,534,960 | 48.15 | 96,023,542 |
(三)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自上市以来,公司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 21,848.37(截至2014年12月31日)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 |
2015年4月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18,853.61 | |
2021年6月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33,641.67 | |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 1,568.00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 90,419.66(截至2023年3月31日) |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下述2020年至2022年财务数据引用发行人2020年度至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未考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追溯调整事项对2021年和2022年财务数据的影响;2023年1-3月的财务数据引用自发行人2023年1-3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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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03.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流动资产 | 72,096.60 | 70,121.36 | 70,010.06 | 37,485.53 |
非流动资产 | 57,796.94 | 56,324.21 | 43,810.87 | 37,477.66 |
资产总额 | 129,893.54 | 126,445.57 | 113,820.92 | 74,963.19 |
流动负债 | 30,663.52 | 30,019.25 | 27,084.50 | 24,591.37 |
非流动负债 | 8,810.36 | 7,554.53 | 2,098.64 | 1,872.31 |
负债总额 | 39,473.88 | 37,573.78 | 29,183.14 | 26,463.6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86,994.49 | 85,504.58 | 81,399.41 | 44,423.9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0,419.66 | 88,871.79 | 84,637.78 | 48,499.51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10,329.98 | 42,368.26 | 32,420.26 | 26,046.84 |
营业利润 | 1,283.20 | 1,953.60 | 4,703.68 | 2,740.77 |
利润总额 | 1,283.82 | 2,457.23 | 4,708.84 | 2,777.13 |
净利润 | 1,234.48 | 2,931.24 | 4,350.20 | 2,486.8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73.85 | 2,766.95 | 3,888.22 | 1,698.86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7 | 2,813.89 | 3,010.17 | 9,706.76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48.31 | -16,202.34 | -9,352.46 | -2,919.2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65.50 | 5,141.32 | 30,240.21 | 2,286.42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68.23 | -7,959.49 | 23,813.77 | 8,903.17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0,960.68 | 30,492.45 | 38,451.94 | 14,638.17 |
2、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表
项目 | 2023年 3月31日/ 2023年1-3月 | 2022年 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 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 12月31日/2020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2.35 | 2.34 | 2.58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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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 3月31日/ 2023年1-3月 | 2022年 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 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 12月31日/2020年度 |
速动比率(倍) | 1.74 | 1.78 | 2.04 | 1.15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0.39% | 29.72% | 25.64% | 35.30%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4.51(年化) | 5.19 | 5.67 | 4.32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1.41(年化) | 1.66 | 1.52 | 1.59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3.62 | 13.02 | 34.51 | 19.7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173.85 | 2,766.95 | 3,888.22 | 1,698.8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712.90 | 1,322.20 | 2,521.47 | 985.55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元) | -0.00 | 0.08 | 0.12 | 0.43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01 | -0.22 | 0.91 | 0.39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3 | 0.08 | 0.11 | 0.05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3 | 0.08 | 0.11 | 0.0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6% | 3.32% | 6.26% | 3.94% |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净额,2023年1-3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年化)=营业收入×4/平均应收账款净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净额,2023年1-3月存货周转率(年化)=营业成本×4/平均存货净额;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其中分母的利息支出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当期利息资本化部分;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期末总股本;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3年5月10日,保荐机构通过自营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66,638股,持股比例为发行人股本的0.02%。上述情形为广发证券日常业务相关的市场化行为,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以上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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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除上述情况以及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或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除本次证券发行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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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规定》《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办法》等作为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常规制度指引。
1、立项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发行保荐与承销项目的承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判断项目符合立项标准,且有相当把握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经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认可后,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人按照投行质量控制部的要求,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立项材料。立项申请受理后,投行质量控制部指定质量控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
项目组落实预审意见的相关问题后,投行质量控制部确定立项会议召开时间,将项目提交立项委员会审议,向包括立项委员、项目组成员在内的与会人员发出立项会议通知,立项委员通过立项会议审议及表决确定项目是否通过立项。
2、内核预审
内核申请材料首先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力量审议,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认为内核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等表示同意后,项目组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核申请材料。
投行质量控制部安排质量控制人员对项目进行预审,对底稿进行验收。项目组认真落实投行质量控制部预审意见,并按要求补充尽职调查,完善工作底稿。
底稿验收通过后,投行质量控制部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提交内核会议审议前,投行质量控制部组织和实施问核工作,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3、内核会议审议
项目组完成符合内外部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投行质量控制部完成底稿验收及问核工作后,项目组向投行内核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投行内核部对按照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申请予以受理,指定内核初审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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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核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内核初审意见。内核初审人员向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证券发行专门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其确定内核会议的召开时间。投行内核部拟定参加当次内核会议并表决的内核委员名单,经批准后发出内核会议通知,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内核会议结束后,投行内核部制作会议记录,明确会后需落实事项。项目组及时、逐项落实,补充、完善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宜,收集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提交书面回复。经投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人员审查和投行内核部复核同意的,启动表决。
(二)内核意见
本项目内核会议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内核委员共10人。202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内核委员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果:本项目通过内核。本保荐机构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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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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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推荐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并上市交易。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3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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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超过每股人民币1元的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已于2023年3月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3)第410138号)。发行人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审计报告》,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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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廷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套申报文件,查阅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司章程、年度报告等文件,查阅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审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查询了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取得了企业信用报告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资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8,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具体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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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资金,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公开披露文件等资料,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规定。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王廷春作为发行对象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规定如下: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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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04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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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王廷春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之股票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发行对象减持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则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发行对象王廷春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16,246,4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53%,王廷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赵伶俐、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公司137,363,08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25%。若按照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廷春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将增加至
33.67%,王廷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股份比例将增加至39.22%,王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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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2、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368,717,683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110,615,304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3、公司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于2021年6月到账,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18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二)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经取得并查阅企业信用报告以及网络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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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市场竞争的风险
近年来,国内CRO行业发展态势良好,带动了国内CRO企业的快速成长,如药明康德、泰格医药等国内CRO企业的业务规模均得到进一步扩大,国内CRO企业的快速成长加剧了国内CRO市场的竞争情况;同时,随着国内CRO市场的良好发展,众多国际知名CRO公司,如Labcorp、IQVIA等行业领先企业已陆续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逐步进入国内市场抢占业务份额,公司将在国内市场上与国际CRO企业进行正面竞争,而且公司未来将持续开拓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业务,亦将在该领域上与国际CRO企业进行直接竞争。此外,部分大型医药企业会通过自建临床研究团队的方式来推进自身研发管线的临床试验工作,将进一步加剧CRO行业的市场竞争水平。公司面临着来自国内外CRO企业的市场竞争,这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研究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公司带来了市场竞争风险,若公司不能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持续提升自身研究服务水平,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或提升现有优势,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下游企业研发投入下降的风险
CRO企业主要服务国内外医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和科研机构,并依靠承接医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研发外包服务来实现盈利,下游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需求对CRO行业的整体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和提高药品及器械研发等的监管体系,并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医药、医疗器械研发创新的支持性政策,在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下,医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对创新药物及创新医疗器械投资的研发投入持续增长,CRO行业也在医药、医疗器械企业等下游客户研发投入增长的带动下,获得了良好发展空间。但如果未来由于行业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导致医药、医疗器械企业等下游客户的研发投入下降或研发需求减少,将导致CRO行业需求下降,进而将影响公司承接的业务订单规模及经营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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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力成本上升及人力资源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所处行业为人才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关键要素和保持核心竞争力的来源。公司需要配置充足的专业人才团队,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所对应的人才需求,并在行业竞争中维持竞争优势,公司人才团队规模、人力成本均保持增长趋势。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合理有效地控制人力成本的增长,则公司人力成本的大幅增长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及经营成果造成一定影响。随着行业内CRO企业的市场竞争逐渐加剧,行业内的专业人才竞争亦将愈发明显。公司现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公司需持续自行培养或引进临床研究及临床前研究领域的优质专业人才。如果公司在现有的人才竞争中,不能保持核心专业人才团队的稳定,不能持续自行培养或引进优质专业人才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的需要,则将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医药研发外包服务行业的受监管程度较高,其监管部门包括NMPA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药品研发的相关审评审批制度,并陆续推出医药研发相关的行业政策,对药品注册上市的监管更加严格,对临床试验的指导性要求更加规范细致。未来如果NMPA的药物审批要求、药物审批节奏或相关审评审批制度发生较大改变,将影响医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及产品注册申报安排,进而将影响公司的业务开拓以及经营业绩表现;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跟踪行业内监管政策及指导政策的要求,及时调整自身发展战略并提升自身临床试验服务水平来应对行业内相关政策的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合同执行过程的风险
药物及医疗器械研发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特点,公司部分研发服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跨度较长。在较长的研发过程中,存在由于受试者招募进度缓慢,临床研究结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客户研究方向改变或研发推进策略改变等的因素,导致个别项目的合同实际履行进度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进度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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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导致公司所签署的研发服务合同存在延期、暂停、甚至终止的风险。此外,由于公司部分研发服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对公司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同执行期间可能会出现影响预算总成本的变化因素,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公司因运营成本超支而使得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6、经营规模、业务范围扩大带来的经营风险
公司已从早期主要从事临床研究服务业务扩展到CRO业务的全产业链。随着公司的业务范围、资产规模、人员数量的扩大,公司的整体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将更为复杂,公司经营决策、组织协调等的管理难度也将随之加大,如果公司的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未能适应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大的需要,则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管理效率下降,经营成本上升的情形,公司存在因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已逐步搭建完成集药学研究、药物评价、临床研究、CDMO业务等的一站式新药研发平台,已实现对药物研发产业链中多个环节的覆盖;但产业链的各环节中已有一定规模的竞争对手,同时国内大型CRO企业包括药明康德、康龙化成等亦在着力布局一站式全流程CRO服务。公司可能面临因市场拓展能力不足、业务经验不足等而致使新业务订单承接水平未达预期,或因项目经验不足、技术人员不足等导致不能满足新业务需求的情形,公司存在因业务范围扩大带来的经营风险。
7、环保、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在药物研发和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公司已建立了一系列环保及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并已落实执行,对环保或安全事故等进行防范,自设立以来,公司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公司仍存在发生环保或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如果发生环保或安全事故,公司将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8、技术信息泄露的风险
公司为客户提供研发外包服务的过程可能会接触到客户相关产品的核心知识产权信息,同时可能会形成一系列涉及在研产品关键信息的实验记录、检测单据、实验报告等文档材料。公司建立了保密工作制度,对实验记录等文档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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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持续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自设立以来,公司未发生因客户技术信息泄露而引起诉讼的情形。但如果公司因员工违规泄密、保密不当等导致客户技术信息泄露,公司仍存在客户停止合作,甚至面临法律诉讼等的风险。
9、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或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药研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临床研究服务网络扩建与能力提升项目”实施较为缓慢,使用进度未达预期,主要系基于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公司投入进度有所放缓所致,公司已就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但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不排除出现各类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存在实施进度未达预期水平,进而导致项目进一步延期的风险。另外,如果未来公司CDMO及临床前研究业务开拓不足或下游市场发生恶化,则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的服务产能可能不能完全被市场消化,进而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10、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260.38万元、7,171.33万元、9,151.07万元和9,170.12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37%、10.24%、
13.05%和12.72%。公司研发服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增加了应收账款过程管理的难度,且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将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回收进行有效的管控,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公司合作的客户数量增加,公司与部分客户的合作收益相对较高并形成了一定的应收账款,其中截至报告期末与公司第一大应收账款客户形成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为3,102.09万元,尽管公司与该等下游客户保持良好沟通并积极催收相关应收取的款项,但如果公司该等下游客户的资金状况或资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回款,亦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5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为19.12%,主要系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7月22日出台了《关于开展药物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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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受前述“722政策”影响,公司部分历史存量项目处于暂停状态,相关应收账款尚未回收,导致存在较长账龄应收账款的情形。由于该等历史存量项目前期已进行了部分投入,且后续仍存在重新启动研发、申请注册的可能性,下游客户未明确与公司终止历史存量项目的推进,因此公司未核销相关应收账款。公司已严格依照会计准则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客户明确不再推进的研发项目,公司在与客户签署终止或解除协议后,根据前述协议的约定情况收回应收账款或者履行相关程序并核销对应应收账款;对于下游客户尚未明确终止的历史存量项目,则仍处于暂停状态;如果未来与下游客户终止项目合作并不再支付项目款项,或下游客户因资金周转等问题无法支付项目款项,可能导致公司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11、存货减值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合同履约成本、技术成果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322.90万元、14,829.99万元、16,836.30万元和18,832.75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87%、21.18%、24.01%和26.12%。公司存货主要为合同履约成本及技术成果,报告期内二者账面价值合计占存货账面价值的比重平均在99%以上。
合同履约成本是指公司的临床研究服务与临床前研究服务在按照履约进度下已发生但尚未结转至成本的支出;受“722政策”影响,公司合同履约成本中存在因客户尚未明确终止而暂停的项目,其中截至2023年3月31日,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龄五年以上项目对应的合同履约成本占比约为3.64%。技术成果为公司购入的医药企业和其他新药研发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公司凭借多年从事新药研发外包服务的行业经验和资源,收集并整理了行业内新药研发各阶段的新药项目信息,对新药研发项目进行评估,结合目前市场情况,购入有价值的技术成果。
公司已依据会计准则对合同履约成本、技术成果进行跌价测试,并已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未来因为医药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前期合作项目的研究周期延长或客户药物研发策略及方案发生改变等因素,导致合同履约成本对应项目所需的完工成本增加且公司未能与客户就完工成本增加而补充收费事项达成一致,或者公司购入的技术成果未来市场价值不如预期,则公司存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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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减值的风险。
1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46%、42.36%、37.16%和38.56%,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系不同毛利率水平的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发生变化以及公司临床前研究服务业务毛利率下降所致,但整体而言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处于行业内的合理水平。公司毛利率水平受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业务订单量水平、具体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较高毛利率的业务的收入金额或占比情况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因素或其他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3、净利润水平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98.86万元、3,888.22万元、2,766.95万元和1,173.85万元,公司净利润水平有所波动,主要系受公司研发投入增加及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等影响所致。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环境、公司业务订单承接情况或客户研发项目推进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净利润水平将随之波动,进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到多项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大。公司未来能否持续获得大额政府补助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未来不能获得政府补助或者获得政府补助的金额显著降低,将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该等不确定性将导致本次发行面临不能最终实施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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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募投项目实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会增加。但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尚需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风险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1,624.65万股,其中已质押股份1,554.44万股,占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37%,占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总股本的比例为4.22%。
本次发行对象王廷春的认购资金来源或将涉及股权质押融资,假设王廷春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股权质押,以王廷春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股份质押情况为基础,并以2023年3月31日公司收盘价10.12元/股、2023年3月31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10.84元/股的孰低值作为质押参考价格,在假定质押折扣率30%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廷春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约为
33.71%,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11.3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的债务规模是其考虑自身资产状况、投资需求、市场状况等多种因素后的综合安排。如果未来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而王廷春又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安排,其质押的公司股份可能面临被平仓处置的风险,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2、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经营状况将发生积极变化,但除此之外,股票价格同时也受宏观经济、银行利率、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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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预期等因素影响。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国内市场也会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变化而波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参与投资。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评价
公司是一家专业的CRO服务提供商,主要为国内外制药企业及其他研究机构就新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与生产提供全流程“一站式”CRO服务。医疗保健是人类的基本需求,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人们的健康意识提高和健康需求增加,医疗健康行业越发得到重视,全球医疗研发投入不断增加。据Frost&Sullivan的统计及预测,全球医药市场的研发投入不断攀升,从2015年的1,498亿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2,241亿美元,复合增长率达到6.94%。预计到2025年,全球研发投入将达到3,068亿美元,2021年至2025年复合增长率为8.17%。在医药研发投入增长的背景下,全球新药研发日益活跃,带动全球CRO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根据Frost&Sullivan的统计及预测,2015年全球CRO市场规模约为443亿美元,2021年增长至731亿美元,复合增长率为
8.71%。预计至2024年,全球CRO市场规模将达到960亿美元,2021–2024年复合增长率达到9.51%,全球CRO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药研发政策的不断完善,医药市场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据Frost&Sullivan的统计及预测,中国医药市场研发投入从2015年的104亿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290亿美元,复合增长率达到18.64%;预计到2025年,中国医药市场研发投入将达到476亿美元,2021年至2025年复合增长率为
13.19%。国内CRO企业凭借专业人才优势和成本优势,在承接跨国药企CRO业务的同时也满足国内药企的药品研发需求,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据Frost&Sullivan统计,2015年我国CRO市场规模仅26亿美元,2021年我国CRO市场已达100亿美元,2015年至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25.17%。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CRO行业仍处于发展早期,中国CRO行业仍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预计到2024年,中国CRO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222亿美元。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发展成为综合性的CRO公司,经过多年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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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公司的业务领域涵盖了新药研发过程中的临床前研究服务、临床研究服务、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以及与新药研发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新药研发外包服务。近年来,凭借专业的服务能力、严格的质量控制,公司的各项医药研发外包服务快速发展,在客户中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公司搭建了覆盖医药研发、生产全产业链的技术平台,是国内较少的能为国内外医药企业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发与生产全流程“一站式”外包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包括新药立项研究和活性筛选、药学研究、药物评价、临床研究、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临床前自主研发、CDMO生产等服务,同时提供药品向美国、欧盟注册申报服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1)发行人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聘请了麦家荣律师行作为境外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发行人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申报材料制作支持等咨询服务。
除上述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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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附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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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 |||
费成 | |||
保荐代表人: | |||
黄晟 | 杨鑫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胡金泉 | |||
内核负责人: | |||
吴顺虎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武继福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 |||
林传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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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黄晟和杨鑫,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费成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黄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最近3年内担任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待发行)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除前述项目外,目前无负责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保荐代表人杨鑫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负责的在审企业家数为0家;(2)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授权黄晟和杨鑫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黄晟、杨鑫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
3-1-31
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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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签字:
黄晟 杨鑫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