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关于取消公司自愿性披露标准的公告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自愿性披露标准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4年11月22日,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为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同时结合公司当前的经营管理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此前针对日常经营合同制定的自愿性披露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 原自愿披露标准
2022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设置了公司日常经营合同自愿性披露标准;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公司将日常经营合同自愿性披露标准调整为:公司签署的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单个收款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金额达不到人民币1亿元但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进行对外披露。
二、 取消后的披露标准
本次取消自愿性披露标准后,公司不再执行原日常经营合同自愿性披露标准,公司后续日常经营合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