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05-12  科隆股份(300405)公司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2023年4月26日,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8日,时限不少于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示。

(4)反馈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姜艳女士,除姜艳女士以外,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