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31  科隆股份(300405)公司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调整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行为,符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因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存在买卖股票行为,为确保本次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原则,公司取消了喻靖博、沈恩尧、李晓东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除上述3名激励对象外,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0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侯巧铭:

刘冬雪:

高倚云:

2023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