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4-03  科隆股份(300405)公司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盘锦科隆”)为被告。

? 涉案金额:53,501,291.6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股份”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盘锦科隆于近日收到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通讯形式传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材料。盘锦市盘山县法院已经受理了辽阳安里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辽宁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盘锦科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号为(2025)辽1122民初874号。

(二)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辽阳安里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克

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汇商路6-1号网点

2、被告一: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二:张磊

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三:姜艳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3、第三人:辽宁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

2018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一拟共同出资成立以生产、销售及研发碳酸乙烯酯系列产品为主营项目的公司,合作建设年产10,000吨碳酸乙烯酯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材料项目(以下简称“碳酸乙烯酯项目”)。2019年1月9日,原告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与被告一注册成立辽宁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新材料公司”,系本案第三人),科隆新材料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被告一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1,6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5%),原告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1,350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45%)。在科隆新材料公司经营过程中,原告认为各被告存在直接侵犯科隆新材料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返还《设备采购合同》项下占用的第三人资金人民币15,500,000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1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5年1月31日,占用利息为人民币3,064,243.84 元)。

2、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返还《借款协议》项下占用的第三人资金人民币13,600,000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13,6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付;暂计至2025年1月 31日,占用利息为人民币538,112.88元)。

3、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赔偿2019年度?2023年度期间业务损失和其他利益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940.40万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1,940.4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5年1月

31日,占用利息为人民币1,394,934.95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相关说明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公司将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捍卫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举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