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生物: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从2020年8月3日至2022 年 12月 31 日止。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如军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刘华欣、陈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九强生物 | 股票代码 | 300406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九强生物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Beijing Strong Biotechnologies,Inc.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BSBE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大厦5层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100191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大厦5层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100191 | ||
公司网址 | www.bsbe.com.cn | ||
电子信箱 | jiuqiangzhengquan@bsbe.com.cn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08-03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监管审核部门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完毕,并于2020年8月24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
2022年7月,发行人完成2022年可转换债券项目的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与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一致;虽然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先行完成资金置换,公司及时自查发现问题。公司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履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