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氏技术:关于为子公司芜湖佳纳及广东佳纳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09 证券简称:道氏技术 公告编号:2023-059转债代码:123190 转债简称:道氏转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3次会议及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850,000万元担保额度。其中为芜湖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5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佳纳”)为芜湖佳纳控股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芜湖佳纳近年业务发展迅速,扩产项目进展顺利,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大,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芜湖经开区支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定公司为芜湖佳纳向建设银行芜湖经开区支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31,5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本金余额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广东佳纳近年业务发展迅速,扩产项目进展顺利,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大,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东佳纳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本金余额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广东佳纳近年业务发展迅速,扩产项目进展顺利,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大,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清远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东佳纳向中国银行清远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48,1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本金余额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芜湖佳纳及其子公司担保额度为55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441,566.99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08,433.01万元,上述对芜湖佳纳和广东佳纳提供的担保均在公司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上述担保后,公司对芜湖佳纳及其子公司、佛山格瑞芬及其子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621,316.99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28,683.01万元。
(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芜湖佳纳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1.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壹仟伍佰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期间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整。
2.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 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债务人: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肆亿捌仟壹佰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本次对芜湖佳纳和广东佳纳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芜湖佳纳和广东佳纳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芜湖佳纳和广东佳纳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授予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7.06%。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21,316.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4.81%。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
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1、公司与建设银行芜湖经开区支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中国银行清远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