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氏技术:关于为子公司广东佳纳及道氏陶瓷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09 证券简称:道氏技术 公告编号:2023-068转债代码:123190 转债简称:道氏转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3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3次会议决议及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850,000万元担保额度。其中为芜湖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佳纳”)(含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5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东佳纳”)为芜湖佳纳控股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15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广东道氏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氏陶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支)行《保证合同》
广东佳纳近年业务发展迅速,扩产项目进展顺利,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大,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支)行(以下简称
“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东佳纳向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本金余额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协议》
广东佳纳近年业务发展迅速,扩产项目进展顺利,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大,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东佳纳向渤海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本金余额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协议》
广东佳纳近年业务发展迅速,扩产项目进展顺利,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大,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公司与渤海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东佳纳向渤海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本金余额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支)行《保证合同》
道氏陶瓷近年业务发展迅速,扩产项目进展顺利,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大,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公司与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道氏陶瓷向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本金余额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道氏陶瓷近年业务发展迅速,扩产项目进展顺利,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加大,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道氏陶瓷向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本金余额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芜湖佳纳及其子公司担保额度为55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450,566.99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99,433.01万元;公司对其他子公司担保额度为15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122,75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27,250万元。上
述对广东佳纳和道氏陶瓷提供的担保均在公司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上述担保后,公司对芜湖佳纳及其子公司、佛山市格瑞芬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公司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648,316.99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01,683.01万元。
(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支)行《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支)行
1.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2.保证责任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3.保证期间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3年7月27日至2028年7月2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二)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协议》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其他任何款项。
3.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协议/合同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但依据本协议/合同中的担保范围条款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三)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协议》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其他任何款项。
3.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协议/合同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但依据本协议/合同中的担保范围条款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四)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支)行《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东道氏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支)行
1.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2.保证责任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3.保证期间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3年7月27日至2028年7月2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广东道氏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广东道氏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之间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区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3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本次对广东佳纳和道氏陶瓷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广东佳纳和道氏陶瓷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广东佳纳和道氏陶瓷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广东佳纳、道氏陶瓷均未提供反担保,但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授予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7.06%。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48,316.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9.79%;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0,5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04%。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支)行《保证合同》;
2、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协议》;
3、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协议》;
4、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支)行《保证合同》;
5、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