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氏技术:关于为子公司江门昊鑫及佛山道氏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09 证券简称:道氏技术 公告编号:2024-072转债代码:123190 转债简称:道氏转02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江门昊鑫及佛山道氏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2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2次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800,000万元担保额度,额度有效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其中为芜湖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佳纳”)及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3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为佛山市格瑞芬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格瑞芬”)及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江门市昊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昊鑫”)为佛山格瑞芬全资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佛山市道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道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江门昊鑫的业务发展需要,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和稳健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江门昊鑫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向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本金余额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担保为此前已发生担保的续期,担保金额由此前的8,000万元变为5,000万元。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佛山道氏的业务发展需要,为保障其资金需求和稳健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佛山道氏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向中国银行佛山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本金余额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担保为此前已发生担保的续期,担保金额较此前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芜湖佳纳及其子公司担保额度为53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341,446.99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188,553.01万元;公司对佛山格瑞芬及其子公司担保额度为12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 41,200万元,较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广东佳纳及道氏陶瓷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中的担保余额减少3,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78,800万元。公司对其他子公司担保额度为15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 128,49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21,510万元。
上述对江门昊鑫及佛山道氏提供的担保均在公司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上述担保后,公司对芜湖佳纳及其子公司、佛山格瑞芬及其子公司和公司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511,136.99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88,863.01万元。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债务人:江门市昊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佛山市道氏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本次对江门昊鑫及佛山道氏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江门昊鑫及佛山道氏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江门昊鑫及佛山道氏为公司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江门昊鑫及佛山道氏未提供反担保,但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授予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2.72%。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11,136.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4.80%;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8,2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0%。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1.公司与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国银行佛山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