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盾股份股票代码: 3004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伟洪住所:江阴市通江南路通讯地址:江阴市通江南路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金盾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0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周伟洪 |
金盾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11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周伟洪持有金盾股份股权比例减少的权益变动 |
中宜投资 | 指 | 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红将投资 | 指 | 杭州红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银河证券 | 指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绍兴中院 | 指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周伟洪,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2191957********,住所:江阴市通江南路,通讯地址:江阴市通江南路,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民权,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执行法院裁定原因最终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截至2017年11月3日,周伟洪持有公司股份30,660,86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1.63%,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2、2018年7月9日,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63,539,13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股份数量为210,831,305股,公司总股本由263,539,132股变更为474,370,437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导致周伟洪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变更为55,189,548股,持股比例仍为11.63%。
3、因公司并购的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2016年至2018年业绩承诺,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回购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周伟洪应补偿股份18,020,348股,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74,370,437股变更为456,350,089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后,周伟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37,169,200股,持股比例变更为
8.14%。
4、因公司并购的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2016年至2019年业绩承诺,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回购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中宜投资、红将投资合计应补偿股份49,830,082股(其中中宜投资应补偿39,636,271股、红将投资应补偿10,193,811股),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6,350,089股变更为406,520,007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后,周伟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仍为37,169,200股,持股比例变更为9.14%。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37,169,2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9.1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河证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协议书》及《承诺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惠芬与银河证券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名下所持的公司股票质押给银河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银河证券向绍兴中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绍兴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6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23)浙06执恢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周伟洪登记持有的公司37,169,200股限售股先后进行拍卖及变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银河证券向绍兴中院申请以物抵债。依照绍兴中院出具的(2023)浙06执恢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周伟洪持有的公司37,169,200股将被抵偿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裁定如下:一、将周伟洪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37,169,200股(证券代码300411,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及孳息、红利,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周伟洪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127,742,608元。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后,周伟洪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截至目前,银河证券尚未完成上述37,169,200股股份的过户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金盾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1、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传真:0575-82952012/0575-82952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周伟洪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园区 |
股票简称 | 金盾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41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周伟洪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37,169,200股 持股比例:9.14%(占当时总股本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37,169,200股 变动比例:-9.14% 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3年8月24日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周伟洪
年 月 日